不准非法买卖麻黄草
不准销售假劣中药材、染色、增重的中药材不准销售硫磺熏蒸等化学物质熏蒸的中药材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19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规定: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400mg/kg:除上述品种外,中药材(矿物类除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150mg/kg
不准经营(机械准字)的医疗器械
不准经营(药准字)的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药品、血清疫苗、诊断药品
不准经营罂栗壳、药用空心胶囊
不准经营毒性中药材(28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巴豆、斑蝥、红娘子、青娘子、生甘遂、生南星、生半夏、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羊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枝篙、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不准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42种)(家种、家养除外):
一级: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穿山甲片。
二级:马鹿茸、麝香、熊胆、蟾酥、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蓟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三级: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不准经营炮制加工的中药材:
发酵制品、发芽制品、炒制品、烫制品、煅制品、制碳品、蒸制品、炖制品、煮制品、酒制品、醋制品、腌制品、姜制品、蜜炙品、油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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